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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薇受贿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巨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高薇,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31976********,汉族,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号,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案发前系中共**县委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5月28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薇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7日至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成、****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卫东等6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3万元,部分捐助给希望工程外,其余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

1.2013年至2015年,高薇利用担任**县县长的职务便利,应**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的请托,在变相支付工程款等费用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张某甲人民币165万元。

2.2015年至2016年,高薇利用担任**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应**合符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乙的请托,在项目资金返还、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张某乙人民币150万元。

3.2014年至2018年,高薇利用担任**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应**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的请托,在其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6次收受齐某某人民币75万元。

4.2015年6月,高薇利用担任**县县长的职务便利,应**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丙的请托,在拨付其公司开发的“盛世名城”项目土地流转费方面予以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张某丙人民币50万元。

5.2013年8月,高薇利用担任**县县长的职务便利,应张家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的请托,在办理该公司新村开发改造项目二期土地指标事宜方面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崔某某人民币10万元。

6.2013年至2014年,高薇利用担任**县长的职务便利,应**县**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丁的请托,在其公司调整土地规划、解决建设用地指标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中秋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张某丁人民币共计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工程施工合同、会议纪要、工商登记资料、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利锋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薇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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