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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观海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高观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孜**号。被告人高观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观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观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高观海在无锡市锡山区、新吴区等地盗窃电动车1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62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4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苑45号门口,窃得何某某停放于此的雅杰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46元。随后,被告人高观海将赃车以350元价格销赃给华某某。当晚,赃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2.2020年7月5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上品花园228号楼前路边,窃得张某甲停放于此的东劲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65.40元。随后,被告人高观海将赃车以350元价格销赃给陈某某。几日后,张某甲在陈某某处发现赃车通过公安机关追还。

3.2020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吉祥国际花园440号西面停车位,窃得刘某某停放于此的粉黑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30元。随后,被告人高观海将赃车以300元价格销赃给任某某。次日,刘某某在任某某处发现赃车通过公安机关追还。

4.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梅荆花苑110号楼下,窃得侯某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91元。

5.202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咏硕苑234号门口,窃得杨某甲停放于此的福临门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88元。

6.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梅满嘉园86号门口,窃得朱某某停放于此的迅鹰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46元。随后,被告人高观海将赃车以300元价格销赃给管某某。次日,朱某某在管某某处发现赃车通过公安机关追还。

7.2020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大诚苑345号门口,窃得李某甲停放于此的红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89.30元。随后,被告人高观海将赃车以320元价格销赃给杨某乙。案破后,电动车车架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李某甲。

8.2020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水岸佳苑A区27号门口,窃得李某乙停放于此的白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14.85元。

9.2020年8月8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香楠佳苑40号门口,窃得张某乙停放于此的爱德森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12.75元。随后,被告人高观海将赃车以200元价格销赃给李某丙。

10.2020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鑫安三期(润富里)56号门口,窃得万某某停放于此的蓝黑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80.50元。案破后,赃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万某某。

11.2020年8月11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可可蜜园6号门口,窃得杨某丙停放于此的康铭斯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57.55元。案破后,赃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2020年8月11日晚,被告人高观海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任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高观海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观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观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观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观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观海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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