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高观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孜**号。被告人高观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观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观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高观海在无锡市锡山区、新吴区等地盗窃电动车1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62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4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苑45号门口,窃得何某某停放于此的雅杰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46元。随后,被告人高观海将赃车以350元价格销赃给华某某。当晚,赃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2.2020年7月5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上品花园228号楼前路边,窃得张某甲停放于此的东劲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65.40元。随后,被告人高观海将赃车以350元价格销赃给陈某某。几日后,张某甲在陈某某处发现赃车通过公安机关追还。
3.2020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吉祥国际花园440号西面停车位,窃得刘某某停放于此的粉黑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30元。随后,被告人高观海将赃车以300元价格销赃给任某某。次日,刘某某在任某某处发现赃车通过公安机关追还。
4.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梅荆花苑110号楼下,窃得侯某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91元。
5.202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咏硕苑234号门口,窃得杨某甲停放于此的福临门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88元。
6.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梅满嘉园86号门口,窃得朱某某停放于此的迅鹰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46元。随后,被告人高观海将赃车以300元价格销赃给管某某。次日,朱某某在管某某处发现赃车通过公安机关追还。
7.2020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大诚苑345号门口,窃得李某甲停放于此的红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89.30元。随后,被告人高观海将赃车以320元价格销赃给杨某乙。案破后,电动车车架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李某甲。
8.2020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水岸佳苑A区27号门口,窃得李某乙停放于此的白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14.85元。
9.2020年8月8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香楠佳苑40号门口,窃得张某乙停放于此的爱德森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12.75元。随后,被告人高观海将赃车以200元价格销赃给李某丙。
10.2020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鑫安三期(润富里)56号门口,窃得万某某停放于此的蓝黑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80.50元。案破后,赃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万某某。
11.2020年8月11日晚,被告人高观海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可可蜜园6号门口,窃得杨某丙停放于此的康铭斯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57.55元。案破后,赃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2020年8月11日晚,被告人高观海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任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高观海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观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观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观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观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观海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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