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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贯吉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高贯吉,曾用名高德军,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庙**镇**村**组**号。2002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贯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早6时许,因张某甲与高贯吉的妻子张某乙在微信上聊天暧昧,被告人高贯吉驾驶摩托车至郯城县庙**镇**村张某甲的养牛棚门口,持剔骨刀将张某甲捅伤,经鉴定,张某甲的伤情系左肺下叶破裂、膈肌破裂及全身多处软组织创,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贯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莹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贯吉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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