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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贵兴盗窃、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高贵兴,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61974********,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山东省莒县,住河口区**开发区**队西小*烧烤院内。2001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6日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10月19日减刑释放。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河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贵兴涉嫌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6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高贵兴雇佣车辆将郭某某存放于河口区协胜怡和水岸东围墙外的两块铁质洗车架盗走,后销赃至利津县**镇“富海加气站”北邻的废品收购点,经鉴定,被盗洗车架价值为4530元。

二、非法拘禁罪

1、2019年5月27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贵兴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将被害人薄某某驾驶的鲁******号车辆别停在河口经济开发区“**菌业”南侧公路上,持菜刀对薄某某进行威胁和捆绑,高贵兴驾驶薄某某车辆将其强行带走,同日14时37分左右,高贵兴在广饶县**庄**队查获。

2、2019年6月24日晚,被告人高贵兴为达到与被害人薄某某继续交往的目的,步行至河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薄 某某家楼下,纠缠薄某某与其见面,遭到拒绝后,高贵兴采取爬墙、破窗入室,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将薄某某挟持到车上,后薄某某报警,公安人员多次劝其返回河口未果,同年6月27日0时许,高贵兴挟持薄某某入住贵阳市白云区**招待所,期间,对薄某某进行了殴打。同日22时许,高贵兴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贵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贵兴采取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贵兴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贵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磊

2020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贵兴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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