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高辉,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西安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组,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辉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某某某到我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北等村找其前夫被告人高辉索要租地款,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某某某要钱未果转身离开,高辉随后在北等村一组街道追上某某某,持一把三棱刀在某某某背部捅刺一刀,致某某某倒地死亡。高辉在现场附近等待,被处警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某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背部致上腔静脉破裂,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物证、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5.书证;6.辨认笔录;7.证人证言;8.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辉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春香
2019年5月31日
注:被告人高辉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附:1.案卷四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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