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高金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51981********,汉族,吉林省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镇**村**屯**。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25日被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8月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洪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8********,满族,黑龙江省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因盗窃,于2008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9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3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14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金龙、闫洪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高金龙、闫洪涛在本市丰台区**桥**上窃取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外套右兜内的华为Mate10pr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50元。
2019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高金龙、闫洪涛在本市丰台区**门口窃取被害人白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85元。
2019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高金龙、闫洪涛在本市丰台区**儿园门口窃取被害人骆某某斜跨在身上的苹果XsMax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930元。
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高金龙、闫洪涛在本市丰台区**路**扒窃被害人石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的OPPOK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金龙、闫洪涛被北京市公安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高金龙、闫洪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录像截图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转账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骆某某、白某某、石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朱某某、王某乙、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5.司法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金龙、闫洪涛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轨迹信息光盘、讯问录像;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金龙、闫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金龙、闫洪涛均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陈慧权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高金龙、闫洪涛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预审卷宗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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