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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钦锦故意杀人案)_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侦监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高钦锦,绰号“劲古”,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住******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害人冯某某,女,1989年****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村,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死亡。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钦锦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至大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3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有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钦锦与被害人冯某某因情感问题引发矛盾。2018年11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钦锦驾驶赣B*****面包车在大余县****店外等候冯某某。21时许,冯某某骑着电动车在前行驶,其丈夫罗某某骑着摩托车在后行驶,被告人高钦锦见状遂开车跟随。当行驶至大余县******组路段时,被告人高钦锦心生怨恨,产生了报复冯某某的想法,便驾驶汽车突然加速撞击冯某某的电动车车尾处,把冯某某被撞倒在地,随即驾车往**村方向驶去。罗某某见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期间,被告人高钦锦开车返回,从车上拿下一把尖刀,向冯某某剑突位置捅刺了一刀,随即驾车往**屋桥头方向驶去。过了不久,被告人高钦锦再次开车返回,又拿刀向冯某某右中上腹部位置捅刺了一刀,并把尖刀插在冯某某右中上腹部位置。随后,高钦锦驾车逃离现场。冯某某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冯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肝门静脉及肝脏等组织器官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8年11月30日凌晨3时许,高钦锦主动向大余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钦锦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高钦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少华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钦锦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光盘壹拾五张(其中 高钦锦讯问同录10张,监控录

像2张,报警录音、手机数据各1张)。

4、随案物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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