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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银芳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高银芳,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天全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天全县********号,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银芳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民警在办理陈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将被告人高银芳挡获。民警后对高银芳位于天府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进行搜查,从其家中搜查出疑似冰毒白色晶体2袋、疑似麻古颗粒3袋。经称重,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51.6克,疑似麻古颗粒净重25.09克。民警同时查获高银芳藏匿于家中的黑色手柄手枪1把、弹夹2个、子弹18 发、疑似散弹枪子弹1发、疑似手雷1枚。后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颗粒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查获的疑似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银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银芳违反国家对毒品和枪支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银芳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高银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强

2020年1月31日

附:1.被告人高银芳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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