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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闯抢劫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高闯,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2017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闯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高闯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杨某某(女,51岁)相约,于2019年8月22日10时25分许来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层**号杨某某的家中,高闯用毛巾捂住杨某某的嘴部,并用事前准备好的匕首架在杨某某的脖子上,威胁杨某某将其华为手机微信内的钱转账到其苹果手机微信内。随后高闯将杨某某的华为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并登录了自己的微信,威胁杨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付款的方式将杨某某苹果手机微信内人民币3000元转账到自己的微信内,并抢劫杨某某华为NOVA 2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高闯于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匕首、被抢手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转账记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闯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高闯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闯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闯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闯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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