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高雄松,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01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鼎城区,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单元**号房。11992年5月参加工作,201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年7月10日被开除党籍。2013年5月至案发任常德市**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11月4日,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委员会对其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年11月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13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常德市公安局对其执行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雄松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7月13日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9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常德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直属常德市政府,归口常德市国资委管理。2008年5月,常德市政府决定以**集团和常德市**有限责任公司为融资平台,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筹集市政项目等建设资金。**集团投资开发部和**集团下属常德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融资部具体负责**集团融资工作。同年11月3日,常德市委市政府出台《2008-2012年城建项目融资办法》,提出可以由中间人协助融资,将融资额作为前提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接奖励中间人融资数额中的部分建设权,该政策于2016年1月1日停止执行。2009年至2013年5月,高雄松任**集团投资开发部部长,负责该部门融资等全面工作,2013年5月至今任总经理助理,分管融资工作,2012年至2016年,高雄松还负责拟定工程对接会上会方案。
**集团投资开发部副部长、部长、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甲、毛某甲、胡某甲等十名融资中间人在融资和工程对接等环节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398.9万元,香烟125条、酒3件8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融资中间人张某甲38.3万元人民币、武陵上酱酒3件、和天下香烟3条。
2009年至2015年,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甲作为融资中间人协助**集团融资16笔。2014年,高雄松应张某甲请托,在拟定工程对接会上会方案时将**路**桥、**号桥、**号桥、**中心装修工程对接给张某甲,并经会议研究通过。另外,因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为**集团过账增加该公司成本一事。2015年底或2016年初,张某甲在常德市区一茶楼向高雄松提出,希望在工程对接会上将过账资金参照融资中间人政策按一定比例对接工程,并希望自身作为融资中间人协助**集团融资的项目能对接到桥梁工程,同时送给高雄松现金30万元。高雄松对张某甲提出的请托表示同意。2016年3月召开工程对接会,会议研究同意了高雄松上会方案中关于给张某甲对接**城**号桥梁、**号桥梁、**桥梁项目工程,及过账资金可对接工程的内容。
为获得和感谢高雄松在融资和工程对接方面的关照,张某甲在2012年至2017年间多次以拜年拜节等名义在高雄松办公室送给高雄松现金共计8.3万元、武陵上酱酒3件、和天下香烟3条。
(二)收受融资中间人毛某甲贿赂14万元人民币、和天下香烟30条。
2009年至2015年,湖南**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甲作为融资中间人协助**集团融资11笔,其中,由**集团投资开发部经办5笔。高雄松对其融资均积极支持,其中,2012年,毛某甲作为融资中间人协助**集团向**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融资一笔2亿元资金的过程中,应**租赁公司要求,在毛某甲的邀请下,高雄松与时任**集团董事长刘某某等人一起去**租赁公司杭州**租赁公司面谈,促成了该笔融资的顺利进行。
为获得和感谢高雄松在融资和工程对接方面的关照,毛某甲在2012年至2015年间,先后6次送给高雄松现金共计14万元、和天下香烟30条。
(三)收受融资中间人胡某甲25.8万元人民币、香烟20条。
2009年至2016年,湖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甲作为融资中间人,协助**集团融资14笔,其中,由**集团投资开发部经办三笔融资。2014年,高雄松应胡某甲请求,帮助胡某甲对接到**路、**路、**路绿化项目。2015年,高雄松应胡某甲请求,帮助胡某甲对接到**大道二期项目。2015年11月12日,胡某甲在高雄松办公室与其核对自己应对接的工程量时,请高雄松关照将其未对接工程的融资额对接至一个工程上。高雄松表示同意。后胡某甲在本市武陵区**酒店停车场送给高雄松20万元现金和和天下香烟5条。之后,高雄松在拟定工程对接会上会方案时,明确将市民中心3.1亿项目对接给胡某甲。2016年3月,**集团会同相关单位召开工程对接会同意其方案,胡某甲顺利承接到该项目。
为获得和感谢高雄松在融资和工程对接方面的关照,胡某甲在2012年至2018年间,分13次以拜年拜节名义送给高雄松现金共计5.8万元、和天下香烟15条。
(四)收受融资中间人赵某某贿赂5万元人民币
2012年,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原职工赵某某与倪某某合伙为**集团向**信托有限公司融资2亿元。融资过程中,赵某某和倪某某请高雄松对该笔融资给予支持,高雄松表示同意。2012年年底,该笔融资成功签约。因赵某某和倪某某不熟悉建筑业务,便考虑转让该笔融资项目应对接的工程。经高雄松介绍,赵某某、倪某某将工程以160万元价格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甲,为感谢高雄松在融资和介绍项目受让人方面的帮助,赵某某于2013年初在长沙市**附近的茶楼送给高雄松现金5万元人民币。
(五)收受融资中间人贺某某贿赂21.8万元人民币、和天下香烟4条。
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间,湖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开始作为融资中间人协助**集团做成多笔融资。为获得高雄松在融资以及对接工程过程中的支持,贺某某在此期间分多次送给高雄松共计现金21.8万元、和天下香烟4条。高雄松在贺某某融资期间安排人员积极推进,亲自参与与金融机构的谈判协调工作,并应贺某某要求帮助其承接到想要的工程项目。
(六)收受融资中间人李某某贿赂10万元人民币、和天下香烟4条。
2014年,时任**水投工程部部长李某某协助**集团以前同事胡某乙的名义协助**集团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融资2亿元。2014年春节,李某某请高雄松在工程对接方面对其给予关照并送给他和天下香烟4条。2015年初,李某某在常德市城区**酒店茶座向高雄松提出请其帮忙对接早日开工的工程,并送给高雄松现金10万元人民币。后高雄松在工程对接会上会方案中将**公园**节点0.4亿元(**景观)预对接给李某某,并经工程对接会研究通过,李某某顺利承接到该工程项目。
(七)收受融资中间人廖某某165万元人民币
2014下半年,湖南**投资管理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某找到高雄松告知其想作为融资中间人协助**集团向金融机构融资,请高雄松对其融资给予支持,2014年至2018年间,廖某某协助**集团融资3笔,共计19亿元,该3笔融资均由**集团投资开发部经办,高雄松在其做成的3笔融资过程中均安排经办人积极推进,亲自参与与金融机构的谈判工作,廖某某为感谢高雄松的积极支持,于2015年至2018年间分三次共计送给高雄松现金165万元人民币。
(八)收受融资中间人齐某某12.5万元人民币、和天下香烟16条。
2014年至2016年,常德**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协助**集团向金融机构做成多笔融资。为获得高雄松在融资以及对接工程过程中的支持,齐某某先后3次送给高雄松现金共计12.5万元、和天下香烟16条。高雄松表示积极支持其融资,并应齐某某要求在工程对接上会方案中将其提出的工程对接给他,高雄松所提的方案在会议上顺利通过。
(九)收受融资中间人邓某某101.5万元人民币、酒8瓶、香烟48条。
2015年底,常德市**所退休干部邓某某作为融资中间人协助**集团以常德市**局为贷款主体联系一笔**银行3亿元融资。在洽谈过程中,**银行常德分行要求需以常德市**中心的收费权做质押。邓某某便请求高雄松帮助。高雄松表示同意,并找了时任常德市**办主任毛某乙协调,后常德市**中心同意用其收费权作为该笔贷款的质押担保,2016年6月,该笔融资的借款合同顺利签订。2018年4月或5月的一天晚上,邓某某在高雄松居住的**小区街边将100万现金送给高雄松。2019年3月,因常德市**办主任毛某乙被调查,高雄松将该100万元退还给邓某某。2011年至2016年间,邓某某在**集团做过多笔融资,为获得高雄松的支持,邓某某在此期间以拜年名义送给高雄松现金1.5万元、酒8瓶、香烟48条。
(十)收受融资中间人张某乙贿赂5万元人民币
2015年下半年,前海南**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南**)董事长张某乙向时任**集团分管融资的总经理助理高雄松提出,可协助**集团向**租赁有限公司融资,并请高雄松支持,高雄松表示同意,2015年8月,该笔融资顺利签约,**集团向前海南**支付服务费将该277.69万元。为感谢高雄松对该笔融资的关照,张某乙在高雄松办公室送给高雄松5万元现金。
高雄松收受的上述财物,部分用于买车、装修等家庭开支,部分用于交给亲友理财及存放家中。
本案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常德市监察委扣押高雄松人民币43.34万元、美金8300元、港币2万元;拟依法冻结涉案资金人民币264.28万元(已实际冻结133.33万元,剩余部分待理财到期后系统自动补齐),已冻结美金1.5万元、理财产品48万元及收益、依法查封高雄松名下**小区**期**栋**号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冻结财产文书、分工文件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雄松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雄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雄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雄松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娟
2020年9月11日
_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1305502****);
2.随案移送案卷18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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