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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雪捧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高雪捧,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雪捧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高雪捧多次利用编造的借口及使用伪造的房产证进行抵押,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至少64.2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用于赌博及还债,期间高雪捧支付利息约7万元。

2.2018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高雪捧谎称自己是大鹏电子厂的老板娘骗取他人信任,以亏本转包代加工的方式,骗取他人押金用于赌博及还债。高雪捧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押金11.9万元、被害人张某某押金4万元、被害人施某某押金5万元、被害人胡某甲押金5万元、被害人胡某乙押金7万元,后高雪捧于2019年7月归还胡某乙押金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

2.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假证收缴证明、产品加工合同、照片、借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徐某某、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施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高雪捧的供述;

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雪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雪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雪捧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安保

202041

附:

1.被告人高雪捧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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