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高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64********,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医院**,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胡路区****单元**室。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28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高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7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高某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高某因另有重要罪行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41974********,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医院**,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胡路区****单元**室。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28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温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7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温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温某某因另有重要罪行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吕明尧,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68********,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市**医院**,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胡路区****室。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温某某、吕明尧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件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温某某、吕明尧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2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2月20日,谢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等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罪犯谢某某为谋取保外就医资格,通过牡丹江市**医院伪造其患有乳腺癌病情。2008年2月,谢某某被调整到大庆监狱服刑。2008年8月,时任黑龙江省大庆**医院**的被告人高某指示时任大庆**医院**被告人温某某、时任大庆**医院**被告人吕明尧审核谢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初审材料。2008年8月23日,被告人高某、温某某、吕明尧明知缺少大庆油田总医院病残鉴定和诊断书,仍审批通过,建议对罪犯谢某某保外就医,致使重刑犯谢某某未患病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高某、温某某、吕明尧分别于2010年7月份、2012年8月份、2015年9月份负责到牡丹江市考察谢某某是否符合继续保外就医条件,期间接受谢某某亲属宴请、收受礼品,不认真核查谢某某真实病情及治疗结果,仍违法建议对罪犯谢某某续保,使本应收监的罪犯谢某某未被羁押,再次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于2019年8月18日被检察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温继军于2019年8月19日被检察机关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传唤到案;被告人吕明尧于2019年8月19日被检察机关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全省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机关单位人员信息表、罪犯保外就医申请表、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病残监狱医院会诊结论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等;
2.证人孙某某、满某某、陈某某、关某某、刘某某、汤某某、王某甲、谢某某、李某某、秦某某、潘某某、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庄某某、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温某某、吕明尧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温某某、吕明尧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温某某、吕明尧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某、温某某、吕明尧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义
柴 华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温某某现被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明尧现被取保候审于大庆市;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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