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高韵童(曾用名高茜),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韵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高韵童为骗取他人财物,虚构工作单位、有关系完成请托事项等事实,以公关费、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0498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信用卡并使用,共计人民币174575.79元,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高韵童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韵童冒充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员工,以发放工资、财务报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0余元;以公司领导、客户需要手机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VIVO”牌X20型手机两部、“苹果”牌8Plus 256G手机一部、“苹果”牌8Plus 64G手机一部。经认定,上述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7848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高韵童以其丈夫工厂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共计人民币9万元;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6月19日间,以找关系帮助扩展医药业务为由,先后三十七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共计人民币160450元;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高韵童以找关系需要公关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尾号8799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并在徐州市泉山区、云龙区等地使用,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83631.79元,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高韵童信用卡还款人民币14924元;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高韵童虚构上述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尾号7286广发银行信用卡,并在徐州市泉山区、云龙区等地使用,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105868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高韵童以找关系帮助被害人王某乙儿子及外甥女上学、调班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共计人民币3.2万元;2019年6月,被告人高韵童以找关系帮助杨某某女儿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共计人民币7万元和金鹰购物卡2万元;2019年7月,被告人高韵童以找关系帮助宋某某朋友孩子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6.5万元;2019年7月,被告人高韵童以找关系帮助陆某某侄女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8万元;2019年8月,被告人高韵童冒充上海**公司员工,以能够帮助低价购买到苹果电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200元。
4、2019年5月,被告人高韵童以找关系帮助周某某女儿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共计人民币3.5万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高韵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韵童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韵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韵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韵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世香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韵童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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