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飞盗窃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高飞,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本市**街道**路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本市**街道**村**坂**组**号)。被告人高飞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飞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高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飞,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孙某某、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凌晨至29日凌晨,被告人高飞在本市**街道**商务会所二楼上班期间,先后3次采用摇晃柜子开锁等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吴某某放置于包厢柜子里的现金合计人民币6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高飞至**商务会所二楼635包厢,趁隙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置于柜子里的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

2. 202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高飞至**商务会所二楼620包厢,采用摇晃柜子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置于柜子里的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3. 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飞至**商务会所二楼603包厢,采用摇晃柜子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置于柜子里的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高飞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飞已退出全部赃款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飞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照片等;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飞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飞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  莹

检察官助理:费苍昊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飞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