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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鹏贪污、受贿案)_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高鹏,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5********,汉族,专科毕业,原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捕前住张家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贪污、滥用职权罪,经赤城县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留置,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8月28日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鹏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时任张家口市经开区**的高鹏,利用负责棚户区改造和上小站征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实施上小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拆动迁过程中,伙同刘某某(已判决)或伙同刘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开具虚假证明、虚设回迁楼指标、假借拆迁户名义等手段共同套取国家补偿款120.59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万元。

贪污犯罪事实:

1、被告人高鹏伙同刘某某(已判决)在上小站“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通过办理虚假营业执照的方式共同套取拆迁补偿款21.94万元。

2016年7月被告人高鹏与刘某某预谋利用办理虚假营业执照套取拆迁补偿款。2016年7月至11月间刘某某以上小站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出具相关商铺不在征拆范围的证明,并授意其司机李某乙(已判决)以李某乙、王某乙、肖某某、杨某某、兰某某名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商铺信息;高鹏利用职务便利,对刘某某提供的5份营业执照及相关商铺拆迁补偿资料审核确认。以上述5人名义与张家口市高新区城建投资集团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商户搬迁补偿协议书套取的补偿款共计21.94万元,高鹏得款6万元。

2、被告人高鹏伙同刘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在上小站“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以他人宅基地名义对上小站村民张某甲、张某乙房屋进行补偿,四人共谋将其中的50万元贪污。

2013年,上小站村民张某甲、张某乙利用上小站村和谐小区1号楼南面100平方米左右空地盖了两间平房,无宅基地手续。2016年夏天,张某甲、张某乙请求刘某某帮助对此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同年7、8月份,刘某某、高鹏与经开区**中心工作人员王某甲、上小站村村干部李某甲共谋,借刘某某三舅温某某之名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四人共同参与套取拆迁补偿款78.6072万元,其中28.6072万元由刘某某经手付给张某甲、张某乙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刘某某在交付张某甲、张某乙补偿款过程中,自己留取8.6072万元作为好处费),其余50万元高鹏、刘某某各分得12万元,王某甲、李某甲各分得13万元。

3、被告人高鹏伙同刘某某(已判决)在上小站“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以上小站村民谷某某无宅基地手续的占地虚设回迁楼指标并出售,套取拆迁补偿款48.6533万元。

2016年秋,刘某某提出欲将村民谷某某、程某某圈占的一处约100多平米的无宅基地手续的空地认定为宅基地并以回迁楼指标出售获利,征得高鹏同意后,刘某某出具了虚假的“宅基地房”及四至证明,高鹏按正常宅基地审核认定,之后刘某某将此空地虚设成94.5平方米回迁楼指标以上小站村民岳某某的名义卖与赵某某,非法获利68.6533万元(其中套取的拆迁补偿款为48.6533万元,售卖回迁楼指标非法获利20万元),事后刘某某给高鹏50万元,自留18.6533万元。

受贿犯罪事实:

1、被告人高鹏伙同刘某某(已判决)在上小站“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为上小站村民张某丙临建房屋按正常房屋补偿提供帮助,索要贿赂15万元。

2016年7月,张某丁(张某丙之子)找到刘某某,请求将张某丙的临建房屋按宅基地房屋补偿。刘某某与高鹏沟通后,为张某丙临建房屋出具“宅基地房屋”证明,高鹏予以审核认定。事后刘某某向张某丁索要15万元好处费,高鹏分得8万元,刘某某分得7万元。2019年2月份,张家口市纪委监委针对上小站村信访问题介入调查,刘某某分别安排李某乙(已判决)、杨某丙将15万元退还给张某丁,高鹏分得的8万元未退给刘某某。

2、在上小站“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被告人高鹏收受刘某某(已判决)、张某戊贿赂款25万元。

2016年11月,刘某某与其朋友张某戊以100万元向张某庚之子张某戌购买了张某庚家获得拆迁补偿后的剩余面积宅基地块,刘某某出具村委会证明将面积虚增到189平方米,为多卖指标费,张某戊向高鹏提出将张某庚家未补偿面积拆分成4个回迁房指标,并许诺获利后给高鹏25万元好处费,高鹏同意后,该处宅基地被拆分为4套回迁房指标分别卖给郝某甲、郝某乙、罗某某、杨某甲。事后张某戊、刘某某送给高鹏25万元好处费。

被告人高鹏在被调查期间,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已积极退赃65.084557万元;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家口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张家口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通知书、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高鹏贪污案指定管辖的通知、赤城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赤城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赤城县监察委员会暂予扣押、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河北银行转账记录;《高鹏的到案经过及自首情节》、高鹏的《自首书》、《悔罪书》;高鹏户籍证明信、高鹏入党志愿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张家口市高新区工委组织部关于高鹏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高新区**关于股级干部人员任免职的请示、经开区**关于高鹏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经开区**会议记录、关于给予高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决定;张家口市南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意见、张家口市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集体土地地上物、农村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张家口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经开区集体土地上地上物、农村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货币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经开区上小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区上小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高新区上小站“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张家口经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停办征拆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函》、经开区棚改项目名单暂停证明;李某乙、王某乙、杨某乙、兰某某、肖某某5人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相关凭证、银行流水等;温某某2016年1-12月份民生银行流水及取款凭证、温某某拆迁补偿档案;赵某某、谷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相关凭证、岳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张家口银行流水等;张某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相关凭证、银行流水等;郝某甲、郝某乙、罗某某、杨某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相关凭证、银行流水、张某戊笔记记录、银行流水等;

2.证人古某某、田某某、郝某丙、王某乙、杨某乙、兰某某、肖某某、张某辛、温某某、张某甲、程某某、岳某某、赵某某、张某丁、杨某丙、张某戌、郝某甲、郝某乙、罗某某、王某丙、杨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高鹏、刘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已判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鹏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鹏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鹏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桂亮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10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鹏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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