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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涉嫌容留卖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高*性别:**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55**********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镇**村陕西省子长市**镇**路**号楼职业:子长市**招待所老板。被告人高*因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嘉源招待所先后于2013年11月22日被子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罚款200元2015年3月31日被子长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罚款200元,并取缔其所经营的“嘉源招待所”2015年4月30日被子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9日被子长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容留卖淫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高*容留郭**在其经营管理的子长市瓦窑堡镇安定东路15号楼的嘉源招待所206房间向李**卖淫并收取5元的“好处费”。

2、2020年7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高*容留郭**在其经营管理的子长市瓦窑堡镇安定东路15号楼的嘉源招待所206房间内向李**卖淫并收取5元钱的“好处费”。

3、2020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高*容留郭**在其经营管理的子长市瓦窑堡镇安定东路15号楼的嘉源招待所206房间内向张崇义卖淫时被子长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高*未来得及收钱就当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容留他人在自己开设的嘉源招待所内卖淫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常愈

                                               检察官助理 郭彦华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另附郭**谈话材料1份、高*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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