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鬲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XXXX5277,汉族,文盲,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办某村某组XX号。曾因抢劫罪,于1993年12月15日被西安市临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鬲某某来到阎良区西飞二中对面人行道上,使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车锁打开,后将该山地车盗走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 被盗山地车价值人民币2273.10元。
2.2020年6月1日9时许,被告人鬲某某来到阎良区西飞二中对面人行道上,使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车锁打开,后将该山地车盗走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 被盗山地车价值人民币1873.43元。
3.2020年6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鬲某某来到阎良区西飞二中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封耀博停放在此处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未上锁)盗走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 被盗山地车价值人民币2373.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价格认定书及告知文书;5.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鬲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冰
检察官助理:李兴银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鬲某某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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