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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6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保安员,出生地甘肃省永靖县,户籍地甘肃省永靖县**镇**路**号**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魁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南路**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大门保安室处,因工作原因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冲突。被害人周某某因不满被告人魁某某指点其工作,遂用拳头将保安室窗户玻璃打穿破,玻璃碎片飞出划伤被告人魁某某(经鉴定,属轻微伤),后冲入保安室外走道。被告人魁某某见被害人周某某进入走道,随即冲出保安室使用其保温杯砸打被害人周某某左侧脸部,致被害人周某某左颧弓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同日15时许,被告人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保温杯照片、案发现场破穿玻璃照片;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穗埔公(司)鉴(法临)字【2020】24、25号鉴定书;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5.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6.被告人魁某某的供述; 7.案发地点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魁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秋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魁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36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作案工具保温杯一个,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7.视听资料:讯问、勘验等录音录像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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