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66********,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乡**村委**组**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魁某某2015年在姚安县城购买射钉枪一支,2016年1月在家中使用电焊机将射钉枪前端焊接上一截钢管的方式改造成枪支并使用。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2.2015年底,被告人魁某某帮同村村民魁某(另案处理)在家中使用电焊机将射钉枪前端焊接上一截钢管的方式改造成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被告人魁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娟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姚安县**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28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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