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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万鸿诈骗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魏万鸿,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身份证号码4507221991********,文化程度中专,散工,户籍所在地钦州市浦北县******。2020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万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万鸿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魏万鸿使用不同的微信号在微信群、朋友圈上发布销售木材、五金配件的广告信息,以此添加被害人为好友,然后虚构有批量木材、五金配件出售的事实,以发货需要先付定金、运费和一部分货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支付钱款,得手后便将被害人在微信上拉黑。经统计,截止案发前被骗的被害人有45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2563.88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万鸿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2564元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等物证;

    2.户籍资料、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万鸿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万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万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万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万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若该

检察官助理:冯广造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万鸿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中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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