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魏世永,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魏世永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1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1994年12月22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9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4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魏世永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世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魏世永至徐州市鼓楼区产权处大门南侧路边,采取顺手牵羊手段,盗窃朱某某黑色金箭牌闪电侠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魏世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购车发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世永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扣押等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世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世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世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世永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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