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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世永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魏世永,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魏世永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1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1994年12月22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9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4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魏世永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世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魏世永至徐州市鼓楼区产权处大门南侧路边,采取顺手牵羊手段,盗窃朱某某黑色金箭牌闪电侠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魏世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购车发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世永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扣押等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世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世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世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世永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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