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东、田成桥等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448号

告人魏东,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酒店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幢**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15日被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启均,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成桥,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号**幢**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5日被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由城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日由城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东、田成桥涉嫌串通投标罪、开设赌场罪等罪、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4日、4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城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魏东、田成桥、庞某某串通投标

2014年11月,被告人魏东、田成桥共谋围标城口县龙峡水库工程总干渠工程施工项目,并约定中标后魏东以中标金额10%左右的价格(注:含围标成本支出)将施工权卖给田成桥等人。

2015年2月13日,招标人城口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对城口县龙峡水库工程总干渠工程施工Ⅱ标段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以上资质,并缴纳人民币6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随后,被告人魏东通过赵某某联系城口县相关领导转达参与投标的意愿,被告人田成桥联系借用**工程总公司、德州**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参与上述项目投标,魏东又安排被告人庞某某联系借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上述项目投标,并统一为上述公司制作预算报价,由田成桥出资向上述公司支付金额不等的“资质费”等,并垫付部分投标保证金,以及支付借用的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2015年3月31日,上述项目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三被告人用于围标的德州**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4668.264319万元。随后,被告人魏东将上述项目的施工权卖给田成桥等人,由田成桥等人实际承包上述项目施工,已查证田成桥在上述项目中标前后向魏东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270万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魏东、田成桥被民警抓获,魏东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田成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庞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2.魏东、田成桥等人开设赌场

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魏东邀约被告人田成桥、杜某甲、张某某、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自己参股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现更名为两江新区)星光大道19号重庆金融中心C栋6楼的两江问茶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魏东负责出资向赌客放贷,田成桥负责管理放贷资金及记账,其等人以提供扑克牌打“大吃小”(每局赌注人民币100元起)的方式,组织黄某某、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瞿某某等人在上述赌场内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后共同分赃。已查证,赌客黄某某、张某乙等人在上述赌场内通过被告人田成桥借贷共计约人民币113万余元用于赌博。

被告人魏东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案件事实。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田成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投标文件、备案资料、施工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杜某乙、廖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闵某某、陆某某、夏某某、黄某某、叶某某、杜某甲、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瞿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魏东、田成桥、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成桥、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东、田成桥、庞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东、田成桥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东、田成桥、庞某某共同故意串通投标,魏东、田成桥共同故意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东、田成桥在串通投标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庞某某在串通投标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田成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田成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被告人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田成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串通投标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魏东、田成桥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成桥、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怡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魏东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田成桥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60944****;被告人庞某某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89698****; 

2.《量刑建议书》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案卷十八册,光盘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