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魏东明,男,196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魏东明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26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7年9月21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魏东明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东明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东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7时许,被告人魏东明到涟水县黄营镇北集街农村商业银行门口,预谋抢劫取款人。发现孙某某、贾某某夫妻年龄较大,遂观察孙某某夫妻取钱情况,并驾驶电动自行车尾随二人车辆离开。在北集街向南约1300米处水泥路上时,被告人魏东明先用其电动车将孙某某夫妻的电动车撞倒,后用拳头捣孙某某、贾某某面部,抢贾某某怀中装钱的塑料包,因有路人经过而未得逞。
同日,被告人魏东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东明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东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东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东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东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东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慧慧
检察官助理:朱美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东明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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