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魏东清,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镇**村**组**楼**号,现租住随州市曾都区**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东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魏东清行至随州市城区解放路水西门购物中心时,见购物中心门口人员众多,便趁人多混乱之机将魏某甲放于双肩包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后魏东清前往随州市城区汽车客运站,将手机销赃。同月29日,魏某甲在随州市城区沿河大道**馆旁的烟酒店内发现魏东清并报案,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随后赶至现场将魏东清抓获。
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OPPO Reno3 Pro 5G直板手机于2020年9月28日的本地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魏东清的个人身份信息、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盗手机的购买凭证、案发现场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3.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频光盘一张;5.被告人魏东清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东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东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东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东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坤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东清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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