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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中华、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魏中华,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46********,汉族,初中文化,党员,经商,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长沙市岳麓区**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7月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中华、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2020年10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魏中华与王某甲(另案处理)为牟取暴利,注册成立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加工厂,并购进2台注塑机、2台挤塑机、1台打码机等刻有联塑商标的机器,在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王某甲自建厂房内,未经广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假冒联塑PPR排水管及排水配件,王某甲与被告人魏中华负责管理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在厂内负责管理生产和工厂日常运转。被告人魏中华与王某甲将生产假冒联塑注册商标商品销售给林某某、魏某甲、易某某、周某某等人共计160余万元。2019年7月8日,祁东县公安局对王某甲经营的仓库查获并扣押假冒“联塑”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广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LESSO联塑”商标权的商品,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281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魏中华、向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中华、王某某、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中华、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中华、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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