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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云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魏云祥,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户籍地: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经徐州市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0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云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魏云祥作为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在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该公司或居间介绍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江苏**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均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6份,其中,税款3590350.14元,价税合计28300407.12元,均已认证抵扣。分述如下:

1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魏云祥利用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江苏**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款137630.98元,价税合计947225.01元。

2.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魏云祥利用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居间介绍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睢宁县**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税款383043.75元,价税合计2636242.26元。

3.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魏云祥利用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徐州*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款321324.1元,价税合计2211465.76元。

4.2014年1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魏云祥利用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徐州*乙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税款1475358.11元,价税合计10153935.16元。

5.2015年10月,被告人魏云祥利用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徐州**锅炉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款145339.27元,价税合计1000276.21元。

6.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魏云祥利用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徐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税款348901.15元,价税合计2401260.82元。

7.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魏云祥利用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居间介绍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徐州**五金工具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款314544. 85元,价税合计2164808.84元。

8.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魏云祥利用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居间介绍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徐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款464207.93元,价税合计3194842.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明细、工商登记资料等;

2.证人陈某某、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云祥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云祥作为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该公司及居间介绍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力

检察官助理:李双双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云祥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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