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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亿明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336号 

  被告人魏亿明,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住广州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楼。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15日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亿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份,被告人魏亿明伙同李某某、魏某某(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预谋到义乌市实施飞车抢夺。2007年11月6日上午10时某某,魏某某进入义乌市**大厦**楼**银行营业大厅内观察他人的取钱情况,发现被害人S某某取现金较多,遂电话通知在银行外接应的被告人魏亿明及李某某。被告人魏亿明及李某某二人驾驶摩托车,跟踪被害人S某某乘坐的出租车至**街道**村**栋**号门前。见被害人S某某将黑色帆布包(内装25万元人民币)放在出租车的后备箱盖上后去驾驶室付钱,李某某驾车靠近出租车,由被告人魏亿明趁被害人S某某不注意之际将帆布包盗走。李某某在逃跑至义乌市**镇时被义乌市公安局巡逻人员抓获,被告人魏亿明携赃款逃跑。后被告人魏亿明与魏某某在杭州会合,被告人魏亿明分得赃款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人魏亿明于2019年10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注销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发货清单、扣押清单、取款回单、出租车发票、身份证复印件、住宿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盛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S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亿明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亿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亿明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亿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亿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强

2020年3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魏亿明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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