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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传之抢劫、危险驾驶)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魏传之(别名魏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传之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9月27日14时30分左右,在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钱某某家中,被告人魏传之以暴力手段,强行抢走被害人钱某某现金人民币250元。后该25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6月18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魏传之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高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北海路口时,因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与沿北海路由北向南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张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致魏传之及鲁******小型轿车乘车人金某某、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魏传之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9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魏传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传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传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他人家中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抢劫罪部分,被告人魏传之抢劫对象为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就危险驾驶罪部分,被告人魏传之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违反交通信号行驶,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魏传之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魏传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希盈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传之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物证裤子、苍蝇拍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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