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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佳明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602号 

被告人魏佳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4********,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盗窃,于2011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因盗窃,于同年4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佳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魏佳明和胡某甲(另案处理)在南昌县**镇**街曹某某商店盗窃二次,偷得现金和香烟。

2018年至2019年,魏佳明和胡某甲在幽兰镇文昌讲寺盗窃三次。

2018年至2019年,魏佳明与胡某甲在南昌县泾口乡法云寺盗窃两次。

2019年11月5日,魏佳明和胡某甲在南昌县泾口乡胡李自然村的胡氏祠堂盗窃,魏佳明分得485元。次日12时许,两人又在该村的李氏祠堂里盗窃,胡某甲带着钱逃离现场,魏佳明被村民抓住,随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现金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佳明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佳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超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魏佳明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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