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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元浩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魏元浩,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现住广东省五华县**镇**村**。2010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元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魏元浩至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九龙桂冠5号楼3梯楼梯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的车牌号为闽FBU***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发动机号码07H02***)盗走。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4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魏元浩自动到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横陂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元浩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

6.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元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元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元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元浩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魏元浩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明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魏元浩现羁押在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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