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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全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81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59********,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05年10月1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川粮大酒店参加他人生日宴请,在就餐期间饮酒。13时30分许,魏某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渝C8****两轮摩托车从川粮酒店出发沿老渝隆路返家,当行驶至大涧口路段时,撞上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渝C0****小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某随即报警,魏某某则在原地等待,民警出警后将涉嫌危险驾驶的魏某某抓获,后将其带至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9.3 mg/ml。经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魏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淘垕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红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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