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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军、项云飞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魏军,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21981********,汉族,大专文化,西安**职业技能鉴定站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东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区**南路**号)。被告人魏军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项云飞,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30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浦口区**南路**小区**栋**室(户籍地:本市建邺区**中路**号)。被告人项云飞曾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被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项云飞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海,男,1988年**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8********,汉族,本科文化,**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住本市建邺区**新寓**村**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坤,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82********,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宝鸡市**局技能鉴定中心鉴定管理科科长,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苑**区**室(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南路东段**号)。被告人赵坤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俊杰,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1011974********,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渭南市**局技能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街**号)。被告人王俊杰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821979********,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渭南市**区职业技能鉴定基地负责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厦**栋**室(户籍地:陕西省华阴市**乡**村**组)。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81******,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鉴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单元**室(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83********,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西安市**学院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栋**单元**层**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7321984********,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期**号楼**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东路**号附**号**栋**单元**层**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晓峰,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82********,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教育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本市建邺区**路**号**小区**期**幢**单元**室。被告人马晓峰曾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3年12月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2月3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被告人马晓峰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宏发,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南京**教育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本市浦口区**大道**号**新城**幢**单元**室。被告人郭宏发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宏发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5********,汉族,本科文化,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本市浦口区**东路**号**幢**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3年12月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91********,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本市浦口区**广场**北路**号**幢**室(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镇**路)。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3********,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本市浦口区**东路**号**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6231993********,汉族,中专文化,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本市浦口区浦口区**城**街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本市浦口区**大道**号**新城**幢**单元**室。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6031989********,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业务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北村**号(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村**号)。被告人侯某甲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文员、业务员,住本市浦口区**街道**园**栋**单元**室(户籍地: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汉族,大专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楼**号)。被告人侯某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缓刑考验期内)于2012年7月被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侯某乙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83********,汉族,中专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业务员,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本市建邺区**中路**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本市浦口区**街道**馨园**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咀**号)。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91********,汉族,大专文化,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本市鼓楼区**西路**号**幢**单元**室(户籍地:本市溧水区**镇**村**村**号)。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军、项云飞、孙海、赵坤、王俊杰、殷某某、刘某甲、梁某某、高某甲、马晓峰、郭宏发、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程某某、孙某甲、侯某甲、王某乙、侯某乙、董某某、段某某、罗某甲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同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魏军、项云飞、孙海、赵坤、王俊杰、殷某某、刘某甲、梁某某、高某甲、马晓峰、郭宏发、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程某某、孙某甲、侯某甲、王某乙、侯某乙、董某某、段某某、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上述二十二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19年6月至9月下旬,被告人项云飞伙同被告人孙海(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开展非法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帮助外地人员在本市落户的业务。项云飞、孙海通过联系被告人魏军(西安**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人),线上向魏军发送考生个人信息及证件照,由魏军联系被告人赵坤(陕西省宝鸡市**局技能鉴定中心鉴定管理科科长)、王俊杰(陕西省渭南市**局技能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殷某某(陕西省渭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人)、刘某甲(**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高某甲等人,在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等地,采取提前发答案、随意批改试卷、组织替考等形式,多次违法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由魏军和项云飞、孙海逐层加价转卖给报考人员,从而帮助报考人员在本市落户、取得购房资格。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魏军线上接收被告人项云飞、孙海提供的报考人员资料后,联系被告人赵坤在陕西省宝鸡市组织了一批次三级中式烹调师考试,由被告人孙海带领报考人员去宝鸡市参加考试。赵坤在该批次考试后私下批改理论考试试卷,保证考试通过率,共计办理三级中式烹调师证书67本,收取人民币46150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魏军经被告人赵坤介绍认识被告人王俊杰、殷某某。同年8月初至9月下旬,魏军线上接收被告人项云飞、孙海提供的报考人员资料后,联系王俊杰、殷某某先后在陕西省渭南市组织了三批次三级中式烹调师考试、一批次三级美发师考试,由被告人孙海带领部分报考人员去渭南市参加考试。王俊杰在组织考试过程中放任殷某某安排他人替考、考试后随意编写分数,保证考试通过率,共计办理三级中式烹调师证书296本、三级美发师证书158本,报考人员参考情况下每本证书收取550元,替考人员参考情况下每本证书收取900元,赵坤作为介绍人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3)2019年5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魏军线上接收被告人项云飞、孙海提供的报考人员资料后,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陕西省西安市组织了三批次三级茶艺师考试,由被告人孙海带领报考人员去西安市参加考试。刘某甲在第一批次考试前将理论考试参考答案事先发给魏军,由魏军转发给项云飞,在第二、第三批次考试后批改理论考试试卷过程中,将错误答案进行修改,保证考试通过率,共计办理三级茶艺师证书198本,收取人民币164500元;

(4)2019年6月,被告人魏军线上接收被告人项云飞、孙海提供的报考人员资料后,联系被告人高某甲,后由高某甲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西安**职业学院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办理了一批四级美容师、美发师证书。梁某某在没有实际组织考试的情况下,将试卷、答题卡交给高某甲,由高某甲转交给魏军后再将填写完成的答题卡收回上交,共计办理四级美容师证书129本、四级美发师证书11本,收取人民币65250元;

(5)2019年6月至9月下旬,被告人马晓峰、郭宏发(均为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先后在被告人孙海处购买三级中式烹调师证书8本并加价转卖给司某某等外地人员,购买三级美发师证书7本并加价转卖给张某甲等外地人员。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魏军、项云飞、孙海、殷某某、高某甲、马晓峰、郭宏发、王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梁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1月8日,被告人王俊杰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赵坤、刘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魏军、项云飞、孙海、王俊杰、刘某甲、梁某某、高某甲、马晓峰、郭宏发、王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QQ邮箱截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截图,落户人员名单,开考申请单,考生报名信息表,鉴定计划,督导单,考试安排相关文件,出证名单,计划变更申请表,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郑某甲、王某戊、刘某乙、陈某某、桑某某、王某已、张某乙、俞某某、熊某某、杨某甲、何某某、吕某某、王某庚、蔡某甲、杨某乙、辛某某、强某某、代某某、刘某丙、李某丙、姚某某、张某丙、詹某某、肖某某、朱某甲、杜某某、朱某乙、赵某某、张某丁、孙某乙、谭某某、朱某丙、高某乙、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军、项云飞、孙海、赵坤、王俊杰、殷某某、刘某甲、梁某某、高某甲、马晓峰、郭宏发、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工作笔录。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2019年以来,被告人孙海、马晓峰、郭宏发、王某甲(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以下简称**教育咨询公司,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门外**号北楼**室)等人,利用本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授意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程某某、孙某甲、侯某甲、王某乙、侯某乙、董某某、段某某、罗某甲等公司员工在百度、抖音、微信群及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多次发布内容为帮助外地人员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而在本市落户、取得购房资格的广告,后伙同技能鉴定机构采用考前发答案等形式为报考人员违法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招揽客户并收取高额费用。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教育咨询公司推广专员,其任职期间负责为公司在百度网站开设账户,进行落户广告推广;

(2)被告人范某某作为**教育咨询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多次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教育咨询公司落户广告。其于2019年7月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乙三级中式烹调师证书1本、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付某某三级铝电解工证书1本;

(3)被告人程某某作为**教育咨询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多次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教育咨询公司落户广告。其于2019年8月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甲三级氧化铝制取工证书1本、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魏某某三级氧化铝制取工证书1本;

(4)被告人孙某甲作为**教育咨询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多次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教育咨询公司落户广告。其于2019年7月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三级金属材热处理工证书1本、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庚三级氧化铝制取工证书1本;

(5)被告人侯某甲作为**教育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多次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司落户广告。其于2019年6月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沪生三级氧化铝制取工证书1本、于同年8月以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乙三级金属材精整工证书1本;

(6)被告人王某乙作为**教育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多次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司落户广告。其于2019年5月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华某某三级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证书1本、以1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辛三级金属材热处理工证书1本;

(7)被告人侯某乙作为**教育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多次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司落户广告。其于2019年6月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丁三级玻璃纤维及制品工证书1本、以9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司某某三级中式烹调师证书1本;

(8)被告人董某某作为**教育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多次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司落户广告。其于2019年6月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三级金属轧制工证书1本、于同年8月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丙四级计算机操作员证书1本;

(9)被告人段某某作为**教育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多次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司落户广告。其于2019年9月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唐某某三级金属材精整工证书1本、于同年10月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戊三级金属材热处理工证书1本;

(10)被告人罗某甲作为**人力资源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多次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人力资源公司落户广告,并利用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的广告联系客户。其于2019年8月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已三级氧化铝制取工证书1本。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范某某、侯某甲、王某乙、侯某乙、董某某、段某某、罗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20日、11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孙某甲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上述十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截图,落户广告截图,证书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司某某、王某辛、华某某、唐某某、张某戊、胡某丁、蒋某某、徐某某、余某某、张某已、郑某乙、付某某、胡某甲、魏某某、吴某某、王某庚、姚某某、张某丙、詹某某、肖某某、朱某甲、杜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程某某、孙某甲、侯某甲、王某乙、侯某乙、董某某、段某某、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魏军、项云飞、孙海、赵坤、王俊杰、殷某某、刘某甲、梁某某、高某甲、马晓峰、郭宏发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程某某、孙某甲、侯某甲、王某乙、侯某乙、董某某、段某某、罗某甲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军等二十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范某某、程某某、孙某甲、侯某甲、王某乙、侯某乙、董某某、段某某、罗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项云飞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晓峰、郭宏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旭

检察官助理:张畅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魏军、项云飞、孙海、赵坤、王俊杰、殷某某、刘某甲、高某甲、马晓峰、郭宏发、王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381585****)、范某某(联系电话:1515056****)、程某某(联系电话:1377650****)、孙某甲(联系电话:1891332****)、侯某甲(联系电话:1360997****)、王某乙(联系电话:1775179****)、侯某乙(联系电话:1338277****)、董某某(联系电话:1585188****)、段某某(联系电话:1850256****)、罗某甲(联系电话:1813687****)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件材料5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7份;

4.被告人魏军、项云飞、孙海、赵坤、王俊杰、殷某某、刘某甲、梁某某、高某甲、马晓峰、郭宏发、王某甲、李某甲、范某某、程某某、孙某甲、侯某甲、王某乙、侯某乙、董某某、段某某、罗某甲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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