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60号
被告人魏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号**幢**单元**。因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5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军、魏华、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魏军、魏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2时30分许至7月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魏军、魏华、刘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树人小学旁洺悦芳华项目工地28号楼地下负一楼,趁周围无人之际,共同盗走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处的2100个脚手架扣件,后三人将上述扣件运至九龙坡区大公馆附近的华宇五环大厦一楼一家废品收购站销赃,共计获得赃款人民币5800元,魏军分得赃款人民币1867元,魏华分得赃款人民币2067元,刘某某分得赃款1866元。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认定,上述被盗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9933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魏军在本市高新区美的金科郡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魏华自动到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虎溪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罪行。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虎溪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被盗扣件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军、魏华、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军、魏华、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军、魏华、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军、魏华、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华、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军、魏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李明松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魏军、魏华现被羁押在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魏军1772506****、魏华1772660****、刘某某1982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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