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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凤鸣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7336号

被告人魏凤鸣,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九三关怀医院旁的**厂宿舍一楼。2020年6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凤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魏凤鸣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九三关怀医院旁的**厂宿舍一楼其租住处,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少量以人民币700元销售给熊某某。

2.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魏凤鸣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九三关怀医院旁的**厂宿舍一楼其租住处,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少量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熊某某。

3.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魏凤鸣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九三关怀医院旁的**厂宿舍一楼其租住处,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少量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熊某某。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魏凤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及家中共计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3克和甲基苯丙胺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 的证言;

3.被告人魏凤鸣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凤鸣三次贩卖共计人民币1700元的甲

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6.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坤珂

检察官助理:徐远璟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凤鸣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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