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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华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魏华,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2007年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华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先后多次在重庆市江北区北城旺角、朗晴广场等地车库内,盗窃他人车内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魏华在北城旺角车库负三楼C17车位,拉开被害人林某某停放的号牌为渝C8****东风牌轿车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一台无人机、一个拉杆箱、一个双肩背包等物品。

2.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魏华在北城旺角车库负二楼B106车位,拉开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号牌为渝BH****现代牌轿车车门,进入车内盗窃。

3.2019年1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魏华在朗晴广场A塔车库负一层B017车位,拉开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的号牌为渝A3****吉普牌轿车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一个双肩背包等物品。

4.2020年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魏华在北城旺角车库负二层B44车位,拉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号牌为渝A8****的奥迪牌轿车车门,进入车内盗走175元现金、一条“天子”香烟、一瓶红酒等物品。

被害人发现被盗后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经侦查于2020年2月27日抓获被告人魏华,从魏华住处查货被盗香烟(已发还)、现金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购物凭证、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胡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华的供述和辩解;

5.DNA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华所犯盗窃罪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遗漏罪行和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实施的罪行,依据《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华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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