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公一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魏厚停(又名魏厚挺),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59********,汉族,文盲,农民,暂住河南省新密市(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7月20日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8年2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8年3月9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2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厚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魏厚停在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五里店三组20号被害人卯某某租房处,因琐事与卯某某发生争执,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卯某某的胸、背等部位捅刺数刀,既而又持该尖刀朝被害人卢某某(殁年6岁)的胸、臂等部位捅刺数刀,至卯某某、卢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卯某某系被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刺器所致胸腹部脏器和胸主动脉严重损伤,引起的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卢某某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2、新密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3、新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4、物证照片;
5、书证;
6、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7、被告人魏厚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厚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军山
李海生
2018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厚停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609页;
3、录音录像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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