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魏向东,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国旗,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向东、赵国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向东、赵国旗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魏向东伙同赵国旗在本市海淀区**号楼**单元门口处,窃取被害人申某某(男,27岁)雅迪牌尚领型72V20AH铅酸电瓶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91元。现涉案电动车(无电瓶)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魏向东、赵国旗于2020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申某某陈述;4.被告人魏向东、赵国旗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向东、赵国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向东、赵国旗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向东、赵国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志泰
代理检察员:贾 芮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向东、赵国旗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一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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