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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喜红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魏喜红,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5月12日被武汉市新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喜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8日、自2019年5月9日至6月9日),2019年6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2月16日至3月2日、自2019年4月29日至5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魏喜红与陈某甲、魏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均已判刑)、魏某乙、魏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新洲区邾城街新龙酒店进餐期间,陈某甲、陈某乙提议下午到新洲区汪集街王龙村找程某甲扯皮。饭后被告人魏喜红乘坐陈某乙驾驶的鄂A****3轿车与陈某甲、魏某甲、刘某某、魏某乙、魏某丙前往新洲区汪集街王龙村寻找程某甲。因程某甲未在家中,被告人魏喜红与陈某乙、魏某甲等人对程某甲的哥哥程某乙进行了殴打后离开。当日下午4 时许,车行至王龙村村口时,陈某甲发现村民程某丙,便指使魏某甲等人将其带上车查问程某甲的去向,正在修路的村民见状上前予以阻止,陈某乙、陈某甲以言语对村民相威胁后,被告人魏喜红及陈某乙、魏某甲、刘某某等人从村民手中夺过铁锹追打四散逃跑的村民程某丁、陈某丙等人,将对因不满其行为而大声争论的被害人程某丁打倒在地,致程某丁因被钝器工具打击头部引起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鉴定,程某乙、陈某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2.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3. 刑事技术鉴定书、法医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照片;5.证人程某戊、张某甲、张某乙、程某己等人证言、辨认笔录;6.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魏某甲等人供述;7.被告人魏喜红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喜红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斌祥

2019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魏喜红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5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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