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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嘉兴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魏嘉兴,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建瓯市**市场**号楼**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1日经本院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嘉兴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被告人魏嘉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收购罗某某的2张建设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170019860********、62170018600********)、1张农业银行(62284806887********)共3张银行卡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贩卖给他人。

2.2018年8月,被告人魏嘉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甲的1张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614060********)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贩卖给他人。

3.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魏嘉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丙的1张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614060********)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贩卖给他人。

4.2018年10月,被告人魏嘉兴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乙的1张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614060********)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贩卖给他人。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魏嘉兴又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乙的1张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614060********)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贩卖给他人。

5.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魏嘉兴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先后向吴某甲收购2张建设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170018600********、62309418600********)、1张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614060********)、2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179939000********、62179939000********)共5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电话卡等全套信用卡信息,并贩卖给他人。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6日,被害人戴某某在鲤城区火炬**巷**号住处,被“赌博网站”骗取人民币492892元,其中人民币446400元转入吴某甲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

6.2018年底,被告人魏嘉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乙的1张广发银行卡(卡号为62146248210********)、1张华夏银行卡(卡号为62302005********)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贩卖给他人。

7.2019年4月,被告人魏嘉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甲的1张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305200600********)、1张交通银行卡(卡号为62226207200********)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贩卖给他人。

8.2019年5月,被告人魏嘉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收购饶某某的1张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614060********)、1张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305220200********)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贩卖给他人。

9.2019年7月,被告人魏嘉兴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收购胡某某及其妻子连某某的3张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分别为62305520200********、62170018600********、6217001800********)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贩卖给他人。

2020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建瓯市**弄一民宅旁抓获被告人魏嘉兴,并从被告人魏嘉兴的身上扣押到7张银行卡;在福建省建阳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工业区童子山**栋**室扣押到15张银行卡;在福建省建瓯市闽北笋菇批发市场**号楼**室扣押到9套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察工作记录等书证、证人吴某甲、罗某某、吴某乙、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胡某某、李某丙、饶某某、张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魏嘉兴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嘉兴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嘉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嘉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嘉兴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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