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国峰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魏国峰,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住沁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6月22日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6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24日释放。2019年10月10日,清徐县公安局依法对其指定监视居住。后经我院批准逮捕,清徐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国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魏国峰来到清徐县清源镇**村村南闫某某的库房,爬窗进入库房,盗窃库房内一台气泵(价值2000余元)等物品。后以400余元销售,赃款挥霍。

2019年3月23日晚,被告人魏国峰来到清徐县清源镇**村抽水站,盗窃刘某某放在抽水站内的三袋黄豆、一袋黑豆、六只母鸡,后以320余元销售,赃款挥霍。

2019年9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国峰来到清徐县清源镇**村抽水站,盗窃刘某某放在抽水站内的90余斤废铁,后以90余元销售,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沁县人民法院、太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2.被害人闫某某、刘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魏国峰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国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国峰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国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国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具有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国峰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