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魏国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项目部(原**派出所院内)南楼过道下,盗窃覃某某的特步牌运动鞋一双。
2、2019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魏国至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村魏集中学门口汽车站台附近,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推离现场时被魏某某发现,魏某某将车推回盗窃地点。
3、2019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魏国至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南地铁出口人行道上,盗窃李某某的深蓝色小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2.证人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国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附:
1.被告人魏国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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