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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国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魏国,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被告人魏国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10月26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12月20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14年4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17年8月2 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魏国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项目部(原**派出所院内)南楼过道下,盗窃覃某某的特步牌运动鞋一双。

2、2019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魏国至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村魏集中学门口汽车站台附近,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推离现场时被魏某某发现,魏某某将车推回盗窃地点。

3、2019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魏国至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南地铁出口人行道上,盗窃李某某的深蓝色小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2.证人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国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魏国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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