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地龙、李国平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魏地龙,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4日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国平,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地龙、李国平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起,被告人魏地龙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告人李国平,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租用了被告人李国平位于龙门县**镇**村**山的鱼塘作为倾倒污泥的场地。魏地龙、徐某某、李国平三人经商量后,共同入股购买牵引车(车牌号赣C7****)作为运输车辆,首期付人民币12万元,余款30多万元分月供摊。然后,魏地龙等人雇佣张某甲(另案处理) 、张某乙等人作为司机,驾驶赣C7****牵引车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污水处理厂等地,运输污泥到龙门县**镇**村**山倾倒。经核实,张某甲等人倾倒污泥多达135车次。2017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上述倾倒污泥的场地进行查处,扣押赣C7****牵引车等物。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龙门县**镇**村**屋污泥非法倾倒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鉴定:监测指标中Zn、总Cr、铍、镍均超出《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倾倒的污泥属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污泥浸泡后的坑塘水水质较差,COD、BOD、氨氮、粪大肠菌群指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坑塘中的水不能直接排放,非法倾倒的污泥对坑塘造成了污染,对场地内的植物造成损害,导致了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并结合鉴定报告中的部分评估费用,龙门县**镇**村**屋非法污泥倾倒事件环境损害数额共人民币104645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地龙、李国平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非法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光

2019年81

附:

    1.被告人魏地龙、李国平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