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066号
被告人魏奇,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乡。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2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魏奇在被害人罗某某的维修手机店内修手机的过程中,因被害人罗某某错将被告人魏奇的手机卡插在他人手机上而引发争执。随后被告人魏奇电话联系夏某某(另案处理),后被告人魏奇拿着砍刀、夏某某拿着跳刀冲进被害人罗某某的店内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威胁、殴打,在此过程中,夏某某打了被害人罗某某左耳一巴掌。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魏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奇的供述及其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魏奇纠集同伙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奇具有自首、累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奇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奇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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