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魏妙虹,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栋**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公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妙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魏妙虹在芗城区**楼**室家中,通过微信发布口罩销售信息。被告人魏妙虹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低价销售、小额履行的方法,吸引被害人蔡某某、林某某向其下单购买大量口罩,诈骗被害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1日至3月间,被告人魏妙虹采用上述方法吸引被害人蔡某某下单购买口罩,共计诈骗人民币608534.7元。
2.2020年3月9日至3月20日间,被告人魏妙虹采用上述方法,吸引被害人林某某下单购买口罩,共计诈骗人民币26444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魏妙虹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妙虹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妙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妙虹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妙虹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运茹
检察官助理:王志胜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妙虹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卷宗材料四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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