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魏婷,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市**区桃花镇**村委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镇**村**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魏婷利用自己在南昌市**区桃花镇**村委会工作的便利,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公租房补贴的名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将各自的银行卡交由自己保管,再借机以各自理由取得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和身份验证。
魏婷采用上述方式,先后获取被害人程某某、万某某、赵某某、洪某某、涂某某的银行卡和密码,并在各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各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贷款和盗刷,用于自己赌博、还债及日常消费。经统计,魏婷盗刷被害人程某某金额48000元,盗刷被害人万某某金额92310元,盗刷被害人赵某某金额144154.08元,盗刷被害人洪某某金额107755.88元,盗刷被害人涂某某金额194707.89元,合计盗刷金额586927.85元。
2020年7月17日,魏婷接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胡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婷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586927.8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魏婷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卷宗材料四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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