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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学清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23号

被告人魏学清,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学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魏学清在重庆市万州区新城坡菜市场一栋居民楼二楼楼道处将一包重约0.5克的海洛因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高某某。

2.2020年5月13 日14时许,被告人魏学清在重庆市万州区新城坡菜市场一栋居民楼二楼楼道处将一包海洛因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高某某。交易结束后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从高某某身上搜出0.52克白色粉末状物质,从被告人魏学清身上搜出0.14克白色粉末状物质。经鉴定,白色粉末状物质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魏学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学清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5.搜查、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学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学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学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学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学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学清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郎天贵

检察官助理吴高羽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魏学清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提讯证1份;

3.《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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