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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学锋故意杀人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一刑诉〔2018〕67号

被告人魏学锋,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1********,佤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寨**组**号,暂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出租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学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5日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9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许,被告人魏学锋为追求在福清市*甲工业有限公司同一班组上班的被害人叶某某,经常主动帮叶某某干活。其间,多次向被害人叶某某表白均遭拒绝。此后不久,被告人魏学锋离职并辗转四川、山东、广东等地打工谋生。

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魏学锋返回福清市,准备再到*甲工业有限公司务工。因不会书写自己姓名,无法办理银行卡,致使重新到*甲工业有限公司务工的打算落空。被告人魏学锋将其遇到的诸多挫折归咎于被害人叶某某,心生怨恨遂起杀心,并到宏路街道南宅村一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伺机作案。

2018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魏学锋头戴红色鸭舌帽,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在宏路街道南宅村牌坊附近一超市门口守候。20时许,被害人叶某某下班途经该路段,被告人魏学锋尾随其后至空旷地,即右手持水果刀朝被害人叶某某腰部捅刺两刀。叶某某倒地并大声呼叫,被告人魏学锋随即用左手按住叶某某胸部并朝其颈部捅刺一刀。叶某某挣扎反抗,被告人魏学锋又朝叶某某左胸腹部捅刺一刀。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入胸腔致左肺上叶、肝脏及头臂干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和血气胸死亡。

行凶后,被告人魏学锋携带水果刀逃至附近一在建道路路基围墙边,用水果刀捅刺自己的腹部及颈部后,将其随身携带的写给被害人叶某某的纸条拿出,用手机和水果刀压住纸条上,然后躺在地上等死。当晚11时许,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在现场附近发现处于昏迷状态的被告人魏学锋并将其送至福清市医院抢救。经救治,被告人魏学锋于2018年5月27日中午对持刀捅刺被害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水果刀一把、布鞋一双、裤子一条、上衣一件、鸭舌帽一顶、纸质记事本纸二张(以上均为照片)等物证;

2. 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员工人事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吉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阿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叶某甲等的证言;

4.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融公鉴【2018】773号、融公鉴【2018】747号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

7.被告人魏学锋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学锋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大江

助理检察员:林  慈

2018年8月15

附:

1.​ 被告人魏学锋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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