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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家雄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魏家雄,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6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小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2月14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家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17日2时许,王某某通过手机联系魏家雄想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在保亭县**路**队魏家雄家交易。随后王某某到达魏家雄家后提出向魏家雄购买15克冰毒,魏家雄将15克冰毒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给魏家雄9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并提出欠账1250元人民币,魏家雄同意后,王某某拿着冰毒离开。

2.2016年11月19日20时许,王某某通过手机联系魏家雄想购买5克海洛因,双方约定在保亭县**路**队在魏家雄家交易。随后王某某到达魏家雄家后,魏家雄将5克海洛因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给魏家雄3000元后离开现场。

3.2016年12月16日17时许,王某某通过手机联系魏家雄想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保亭县**路**队在魏家雄家交易,随后王某某到达魏家雄家后,魏家雄将10克冰毒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称先赊账,魏家雄默认后,王某某将冰毒带离现场。

4.2016年12月中旬的某日下午17时许,高某某通过手机联系魏家雄想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在保亭县**小区魏家雄家中交易。高某某到达魏家雄家的门口将100元交给魏家雄,魏家雄将1小包冰毒交给高某某,高某某拿到冰毒后便离开现场。

5.2016年12月中旬的某日下午16时许,高某某通过手机联系魏家雄想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在保亭县**小区魏家雄家中交易。高某某到达魏家雄家里将100元交给魏家雄,魏家雄在房间里拿出1小包冰毒给高某某,高某某拿着冰毒离开现场。

6.2016年12月中旬的某日下午16时许,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魏家雄想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在保亭县**小区魏家雄家中交易。高某某到达魏家雄家里大厅的沙发处将200元交给魏家雄,魏家雄从房间里拿出3小包冰毒交给高某某,高某某拿到冰毒后离开现场。

7.2016年12月25日21时许,颜某某通过手机联系魏家雄想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在保亭县**小区**栋**房魏家雄家里交易。颜某某到达魏家雄家里后提出购买200元的冰毒,魏家雄从房间里拿出1小包冰毒交给颜某某,颜某某将200元现金给魏家雄并离开现场。

8.2016年12月26日21时许,颜某某通过手机联系魏家雄想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在保亭县**小区**栋**房魏家雄家中交易。颜某某到达魏家雄家里后提出购买200元的冰毒,魏家雄从床上的枕头底下拿出1小包冰毒交给颜某某,颜某某将200元的现金给魏家雄并离开现场。

9.2017年1月3日0时许,颜某某到保亭县**小区**栋**房魏家雄家里称想向魏家雄赊一些毒品来贩卖,魏家雄同意后从房间里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有的3大块冰毒及16小包冰毒交给颜某某,颜某某拿到冰毒后离开现场。颜某某将冰毒带到保亭县**宾馆楼下时被公安机关从摩托车后备箱里缴获19.72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从被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7年1月3日6时30分许,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家雄承租的铺面内缴获8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3.897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从魏家雄处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份与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一本、手机两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吸毒动态管控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颜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欧某某、冯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家雄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笔迹鉴定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家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贩卖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共计33.6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德友

                              书  记  员:黄  倩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魏家雄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笔记本一本、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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