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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富诈骗案)_九三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魏富,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社。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富租种宋某甲的地多年,2015年至2017年期间负债达32万元,一直由宋某甲帮助魏富抬钱用于种地。2018年魏富通过宋某甲和林某某担保,分别向宋某乙、谢某某借款共35万元(其中21万元支付给宋某甲的地租,14万用于种地支出),借款合同约定:魏富以年底水稻产品做抵押,年底由宋某乙、谢某某收获水稻并陪同销售,归宋某乙、谢某某所有。2018年12月17日,魏富卖水稻时,担保人宋某甲陪同卖水稻欲直接收借款时,魏富因吉林老家的债务缠身产生非法占有的想法,魏富向宋某甲提出将水稻款约39万元先打入其银行卡内转一圈,谎称用这笔银行流水做第二年银行贷款时使用,为取得宋某甲信任,让其儿子将卡及密码交给宋某甲,16时许魏富得知水稻款到账后,17时许口头电话挂失该卡,18时许担保人宋某甲去取款机查询即吞卡,给魏富打电话关机,后得知魏富逃跑知道上当遂报案。12月19日,逃回吉林老家的魏富补办该卡并将卡内的约39万元现金取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逃匿至河北省使用他人身份证躲藏。

经侦查,被告人魏富于2019年11月30日在吉林省四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流水等;

2.证人宋某甲、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乙、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富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喜宁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富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四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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