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小兵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魏小兵,绰号“魏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上。2013年9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小兵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魏小兵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贩卖约0.2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范某某、王某某;经查证,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魏小兵多次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道内向范某某、王某某贩卖冰毒。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魏小兵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吸食冰毒,当日晚上22时许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挡获,并在现场查获被告人魏小兵非法持有的三小包冰毒(共计净重1.89克)和一包麻古(净重0.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小兵多次零包贩卖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且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小兵在其住所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魏小兵数罪并罚。被告人魏小兵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小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和量刑情节,建议对魏小兵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魏小兵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一份,提票一张,换押证一组,认罪认罚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鉴定文书一份,刑事判决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